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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长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潞城市天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襄垣潞安恒昌实业有限公司欠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潞城市天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襄垣潞安矿区恒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潞城市天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冯文鱼,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襄垣潞安矿区恒昌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兴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潞城市天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襄垣潞安矿区恒昌实业有限公司欠款合同纠纷(2008)长执字第44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襄垣潞安矿区恒昌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法律手续,并执行了部分款项,后达成协议未能履行,现被执行人襄垣潞安矿区恒昌实业有限公司厂区被本院另一申请执行人租赁抵偿债务,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长执字第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平审判员  李晋星审判员  范进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胜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