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两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俞代泉与蒲冠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两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两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代泉,蒲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两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俞代泉,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28日,个体户。被执行人蒲冠兰,男,汉族,生于1973年1月18日,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两当县人民法院(2015)两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蒲冠兰在中国农行天水市麦积区分路口营业所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蒲冠兰在中国农行天水市麦积区分路口营业所账号6228482xxxxxxxxxxxx存款4422.00元至两当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当支行。户名:两当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271109252910000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燚审判员 马 高审判员 强红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沛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