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密山市蜂蜜山林场申请执行杨恩才土地承包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密山市蜂蜜山林场,杨恩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密山市蜂蜜山林场。法定代表人:崔日龙。被执行人杨恩才,男。申请执行人密山市蜂蜜山林场与被执行人杨恩才土地承包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4日作出(2012)密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恩才给付密山市蜂蜜山林场5年承包费37740元。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密山市蜂蜜山林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密山市蜂蜜山林场与被执行人杨恩才土地承包费纠纷一案中,密山市蜂蜜山林场于2015年7月13日以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密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清江代理审判员 王德权代理审判员 田 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