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法执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2015)清法执字第0013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薛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00130号申请人郭某某,女,1982年7月6日生,汉族。申请人薛某某,男,2004年2月9日生,汉族。申请人薛某某,女,2013年4月3日生,汉族。监护人郭某某,女,系二申请人薛某某、薛某某之母。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康某某,男,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薛某某,男,1955年3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55年9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薛某某,男,1962年12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郭某某、薛某某、薛某某与被执行人薛某某、杨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薛某某、杨某某付给申请人郭某某赔偿款549615.20元。于2015年6月10日已付给122688.40元,2015年7月10日付给177311.60元,2020年7月9日前付给249615.20元。诉讼费6400元,执行费7896元,由郭某某申请免交,我院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张怀平审判员 刘海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浩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