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字第006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桂梅与王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627-1号申请执行人张桂梅,女,1957年8月14日生。被执行人王冲,男,1983年2月2日生,汉族。张桂梅与王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咸中民终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王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桂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9244.85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9244.85元。本案执行费为48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冲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39733.85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宝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