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花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陈胜、何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陈胜,何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花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负责人:叶翔,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江益民,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萍,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胜。被执行人何花。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陈胜、何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花民二初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胜、何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胜、何花名下所有的位于马鞍山市当涂县开发区翠湖林居XX栋XX室住宅房地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桂其胜审判员  王益志审判员  周玉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