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陈胜、何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陈胜,何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花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负责人:叶翔,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江益民,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萍,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胜。被执行人何花。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陈胜、何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花民二初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胜、何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胜、何花名下所有的位于马鞍山市当涂县开发区翠湖林居XX栋XX室住宅房地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桂其胜审判员 王益志审判员 周玉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