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民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山东省鲁岳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与山东蓝海股份有限公司、泰安蓝海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鲁岳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山东蓝海股份有限公司,泰安蓝海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1010号原告山东省鲁岳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长城路北首山东地矿五院院内。法定代表人崔大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升,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京友,山东省鲁岳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被告山东蓝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淄博路200号。法定代表人张春良,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泰安蓝海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以北迎春路公园以东。法定代表人丁德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鲁岳资源���查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蓝海股份有限公司、泰安蓝海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鲁岳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蓝海股份有限公司、泰安蓝海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健人民陪审员 范正平人民陪审员 冯正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桂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