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文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月顺、刘岁岁诉被告倪九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月顺,刘岁岁,倪九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文民初字第149号原告张月顺,男,汉族,1955年10月21日生。原告刘岁岁,女,汉族,1959年12月3日生。被告倪九牛,男,汉族,1960年2月15日生。原告张月顺、刘岁岁诉被告倪九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月顺、刘岁岁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交纳35元,由原告张月顺、刘岁岁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永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