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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建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王付周、冯振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王付周,冯振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578号原告建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辛店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赵卫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文林,男,1974年4月7日出生。被告王付周,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被告冯振付,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付周、冯振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建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81元,减半收取241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红欣人民陪审员  杨 伟人民陪审员  闫有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鲁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