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建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王付周、冯振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王付周,冯振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578号原告建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辛店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赵卫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文林,男,1974年4月7日出生。被告王付周,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被告冯振付,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付周、冯振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建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81元,减半收取241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红欣人民陪审员 杨 伟人民陪审员 闫有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鲁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