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三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覃兴武与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分公司、阙林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兴武,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分公司,阙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309号原告:覃兴武。委托代理人:朱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分公司。负责人:王跃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登峰,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分公司法律部副部长。委托代理人:XX,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东风建筑分公司商务经理。被告:阙林。原告覃兴武与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分公司、阙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覃兴武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覃兴武撤回对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分公司、阙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8.84元(本院批准缓交至本案执行阶段),现减半收取1504.42元,本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周 鑫人民陪审员 谢亚冰人民陪审员 窦国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永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