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梁运涛与芦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3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运涛,男,生于1978年11月1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欧阳国强,襄阳市襄城区王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芦锋,男,生于1970年6月27日,汉族。上诉人梁运涛因与被上诉人芦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运涛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梁运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运涛撤回上诉,本案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28元,减半收取1514元,由上诉人梁运涛承担。审判长柴勇审判员柳莉代理审判员田在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李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