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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执恢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翁建雄与被执行人蒋心爱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建雄,蒋心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恢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翁建雄,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蒋心爱,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翁建雄与被执行人蒋心爱债务纠纷一案[执行根据(1996)岚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中,因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还款协议,且被执行人翁建雄已按双方和解还款协议履行完毕,全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的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1996)岚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佘 坚审 判 员  林孟斯代理审判员  叶 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