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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民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文秀与被告夏兴贵、何怀芝、XX磊、李绍芳、李正头、李绍胜、李绍利、李绍友、李小正、李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秀,夏兴贵,何怀芝,XX磊,李绍芳,李正头,李绍胜,李绍利,李绍友,李小正,李晓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888号原告陈文秀,女,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夏兴贵,男,1945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何怀芝,女,1947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XX磊,男,1993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绍芳,女,195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正头,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绍胜,男,1958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绍利,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绍友,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小正,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晓琴,女,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秀与被告夏兴贵、何怀芝、XX磊、李绍芳、李正头、李绍胜、李绍利、李绍友、李小正、李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元,保全费480元,合计942元,由原告陈文秀负担。审 判 员  戴祖庆人民陪审员  陈语智人民陪审员  李传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钱俊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