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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执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敦化市人民法院与王福光刑事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化市人民法院,王福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489号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福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王福光刑事罚金执行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王福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敦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立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