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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高新民小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市玉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市玉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吉高新民小额字第2号原告:吉林市玉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宜山路138号后六楼2单元一层19号。法定代表人:王显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洪彬,吉林市邦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艺,男,1986年9月10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吉林市玉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玉林物业公司)诉被告王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周梁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玉林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洪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艺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玉林物业公司诉称:2011年12月25日,原告与万隆一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的建筑面积缴纳住宅每平方米每月0.45元。业主应自每年3月1日起按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收费期为一个月。业主违反合同,收费期满后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的,原告可从拖欠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被告的房子在万隆一区4号楼3-3-30号,建筑面积135.86平方米,每年应缴纳物业费733.64元,2012--2014年未缴纳物业费,累计3年拖欠物业费2200.93元。虽经原告多次追缴仍不缴纳,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物业管理,违反了合同合同约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物业费2200.93元,并按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被告未到庭无法答辩。经审理查明:玉林物业公司与吉林高新区万隆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1年12月25日签订“万隆一区物业服务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0日止。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的建筑面积缴纳物业服务费标准为:住宅每平方米每月0.45元。业主应自2012年3月1日起按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收费期为1个月。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合同的约定,收费期满后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乙方可按拖欠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并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玉林物业公司与吉林高新区万隆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3年10月22日续签了“物业服务管理服务合同”至2014年12月31日止。王艺所有的房屋坐落于万隆一区4号楼3-3-30号,建筑面积135.86平方米。王艺自2012年1月1日起至今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现玉林物业公司已经不再管理服务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万隆小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吉高新民小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玉林物业公司在管理吉林高新区万隆小区物业期间,存在小区栅栏破损、下水井损坏、小区卫生环境差等情况。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万隆一区物业服务管理服务合同、物业服务管理服务合同、房屋登记簿、(2015)吉高新民小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玉林物业公司与吉林高新区万隆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王艺与玉林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玉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王艺亦应按照约定交纳物业费用。因玉林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及王艺不交物业费的行为均构成违约,故双方均应承担相当的违约责任。综合本案实践情况,王艺应按照约定的交费标准的50%支付物业费为宜。即王艺应支付给玉林物业公司物业费1100.47元。因玉林物业公司存在违约情形,故对其请求王艺给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需要说明的是虽原告提举的“物业服务管理服务合同”中合同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有涂改,但因在涂改处加盖了业主委员会印鉴,故此涂改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吉林市玉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费1100.47元。二、驳回原告林市玉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艺负担,王艺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如果被告王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一审终审。代理审判员  周梁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译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