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园诉前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白城瑞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白城市同济药业有限公司等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城瑞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白城市同济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广春药业有限公司,吉林中正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吉林北塑医药包材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园诉前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白城瑞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系总经理。被申请人白城市同济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玲,系经理。被申请人吉林省广春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隋广春,系总经理。被申请人吉林中正医药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隋广秋,系总经理。被申请人吉林北塑医药包材有限公司法定表人隋广春,系总经理。申请人白城瑞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土地、厂房、设备等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对被申请人白城市同济药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库存药品予以查封(库房位于白城工业园区淮河路555号);2、对被申请人吉林省广春药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白城经济开发区的土地、厂房、设备等财产予以查封;3、对被申请人吉林中正医药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白城工业园区25846.1平方米土地(土地证号:白工业国用[2007]第0814000**号)、厂房、设备等财产予以查封;4、对被申请人吉林北塑医药包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白城工业园区40946.61平方米土地(土地证号:白工业国用[2013]第081115**号)、厂房、设备等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邓 勇审 判 员 黄海鹰人民陪审员 赵风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葛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