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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特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钱成志申请宣告陈锡文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成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锦江民特字第23号申请人钱成志,女,193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申请人钱成志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锡文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舒兴波进行了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本院依法指定陈静(女,196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系陈锡文的女儿)为被申请人陈锡文的代理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陈锡文,男,1935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成都市锦江区。申请人钱成志述称,陈锡文是我的丈夫,于2014年4月突发脑溢血,造成语言、意识、肢体障碍,生活无法自理。经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锡文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陈锡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指定陈静为其监护人。经审查,被申请人陈锡文因患有左侧枕叶血肿、高血压、多发性脑梗塞等多种疾病,多次住院治疗。2015年1月21日,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成蓉司鉴(2015)精鉴字第0276号《鉴定意见书》,认定“陈锡文患有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血管性痴呆),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钱成志是被申请人陈锡文之妻。陈静是钱成志、陈锡文的女儿。陈静对宣告陈锡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异议,愿意担任陈锡文的监护人。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结婚证书、亲属关系证明、病情证明书、成都蓉城司法签定中心成蓉司鉴(2015)精鉴字第0276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锡文患有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有鉴定意见书为据,符合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陈静是被申请人陈锡文的女儿,由其担任陈锡文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申请人钱成志的申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法律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陈锡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陈静为陈锡文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舒兴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亚芬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全文《中华人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第十九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