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执字第007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与万美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万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074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负责人:李决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万美云,女,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与被执行人万美云债权文书公证书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万美云已外出务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潜山县公证处(2013)皖潜公证字第1274号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政海审 判 员 徐海英代理审判员 李石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