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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1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闻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1913号原告:闻某。委托代理人:李文良,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周世杰,山东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闻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智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郁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