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1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闻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1913号原告:闻某。委托代理人:李文良,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周世杰,山东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闻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智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郁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