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狮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黄朝亮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怡景五金加工厂、岑玉柱、钟文娟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怡景五金加工厂,黄朝亮,钟文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花法狮民初字第254号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怡景五金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经营者:黄朝亮。原告:黄朝亮,住广西平果县。被告:钟文娟,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怡景五金加工厂、黄朝亮诉被告岑玉柱、钟文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怡景五金加工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文娟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岑玉柱的起诉,本院经审核后依法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1日给被告做五金压铸胚加工为由,刚开始我要求被告出原材料,被告向我支付加工费,被告不同意,承诺我货款可以月结,原材料我先出,如月中资金周转困难,可以提前向被告拿钱来买。到11月12日我资金紧张了,打电话问被告拿钱,被告推三阻四,我无奈之下停止加工,到11月28日被告给我立下欠款条和承诺2014年12月7日至10日,最后拖到16日依然未付款,12月16日我到被告单位追款时,被告以种种借口拖欠不给。据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157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钟文娟没有到庭,亦没有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或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交欠条一张拟证明其主张。经审理查明: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怡景五金加工厂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加工五金,被告在花都区经营五金生意。原告为被告加工五金。2014年11月28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交由原告收执,载明:“今欠怡景五金加工厂是于20,但没有注册成立企业。被告张伟峰是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顺峰厂11月份打胚费¥:41575元(大写:肆万壹仟伍佰柒拾伍万元整)13张单欠款人:钟文娟2014.11.28。”原告称,后经其多次催收,被告均未偿还任何款项,因而成讼。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加工五金材料,被告至今拖欠原告加工款41575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其陈述为证,双方的加工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钟文娟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到庭义务,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被告经催收未付款,现原告要求其支付尚欠加工款41575元的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钟文娟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到庭义务,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文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贺佐卫支付加工款415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元,由被告钟文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双方当事人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佩勤人民陪审员 黄龙辉人民陪审员 王志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毕嘉文附本判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