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2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上海锐景商贸有限公司与南龙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锐景商贸有限公司,南龙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2319号原告:上海锐景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鞾。委托代理人:胡坚幸、杨若愚上海市共同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南龙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高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锐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龙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2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锐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14元,由原告上海锐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飞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应安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