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苟长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长云,史花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苟长云,务农。被执行人史花琴,务农,公民身份号码不详。申请执行人苟长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字第68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史花琴暂无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68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维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思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