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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海飞与被执行人张立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飞,张立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205号申请执行人刘海飞,男,被执行人张立业,男,申请执行人刘海飞与被执行人张立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的(2013)榆民一初字第006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海飞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6万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0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张立业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付春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02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虎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