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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3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翟峰与淄博盈德气体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73-1号申请执行人:翟峰。被执行人:淄博盈德气体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淄高新劳人仲案字(2015)第3-1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淄博盈德气体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7月6日前向申请人翟峰支付工资及案件受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7258.6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淄博盈德气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万元。二、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东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晓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