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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马新才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新才,吴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马新才,个体户。被执行人吴志敏,个体户。申请执行人马新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调确字第12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吴志敏暂无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调确字第129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维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思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