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一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陈佳与陈梁梁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佳,陈梁梁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1218号原告:陈佳,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委托代理人:朱志琴,江西高安雪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陈梁梁,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佳诉被告陈梁梁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佳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梁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佳承担。审判员 何建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幸小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