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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0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胡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879号申请执行人胡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2014)雁民初字第01267号、(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2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胡某申请标的为157148元,其中20000元未到执行期限。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案款137148元,执行费1958元。该案案款退付申请执行人,本案履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雁执字第00892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二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