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紫法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紫金县万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诉王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紫金县万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王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紫法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紫金县万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县前街2号内第一层。法定代表人钟焕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荣顺,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朋,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河紫法民二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王朋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紫金县万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26687.2元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80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朋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本院向银行、房管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又委托王朋居住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河紫法执字第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伟鸿审判员 郑清海审判员 江火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翘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