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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督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盛玉信用社与李论中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盛玉信用社,李论中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督字第742号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盛玉信用社,地址:吉林省农安县法定代表人鞠连波。被申请人李论中,男,地址:农安县本院受理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盛玉信用社的支付令申请后,未能找到被申请人。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年6月18日(2014)农民督字第74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78.7元,由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盛玉信用社承担。审判员  李洪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一十二日书记员  孙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