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琼海民一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原告陈镜羽与被告周琳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镜羽,周琳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琼海民一初字第912号原告:陈镜羽,男,199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被告:周琳程,男,199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原告陈镜羽与被告周琳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立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镜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琳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镜羽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同学关系。2013年12月25日被告周琳程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0元。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辞。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还款,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周琳程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是嘉积二中初中室友。2012年以来,被告在嘉积二中附近开小卖部,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陆续向原告借款。2013年12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该借据载明:“兹借到_先生人民币现金捌万元整(¥80000.00元整),定于2014年3月25日还清。”尔后,被告逾期未还款,原告多次催索无果。原告遂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还款80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周琳程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被告逾期未答辩,也未提出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依法裁定查封被告周琳程名下的琼AX××××号海南马自达轿车一辆,限值80000元。上述事实,有(2015)琼海民一初字第912-1号民事裁定书以及庭审笔录和原告提供的2013年3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一份等材料附卷佐证,并经本院开庭审查及认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周琳程向原告借款80000元有原告举证的借据为凭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由被告周琳程偿还借款80000元,于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琳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周琳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陈镜羽清偿借款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诉讼保全费820元,共计1720元,由被告周琳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立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艳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