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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程振国与徐益平、李珍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振国,徐益平,李珍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323号申请执行人:程振国,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庆���宜秀区。被执行人:徐益平,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至县。被执行人:李珍梅,女,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振国与被执行人徐益平、李珍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42万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15万元,剩余执行标的27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徐益平、李珍梅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016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宏开审 判 员  周国富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