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法执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2015)清法执字第0004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武某某,男,生于1975年9月26日,汉族。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武某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高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某某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现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神民初字第03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高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武某某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张怀平审判员 韩炳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