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民一终字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阿卜力米提·图如普与胡晓刚与图尔迪麦麦提·麦麦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阿卜力米提·图如普,胡晓刚,图尔迪麦麦提·麦麦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一终字6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卜力米提·图如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晓刚。原审被告:图尔迪麦麦提·麦麦提。上诉人阿卜力米提·图如普因与被上诉人胡晓刚、原审被告图尔迪麦麦提·麦麦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5)沙民一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阿卜力米提·图如普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阿卜力米提·图如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阿卜力米提·图如普撤回上诉。二、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13.75元(阿卜力米提·图如普已交),减半收取256.87元由上诉人阿卜力米提·图如普负担,余款256.87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阿卜力米提·图如普。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再比布拉 ·加玛力审 判 员 项 颖代理审判员 祖鲁菲亚 ·吐尔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阿布都沙拉木·阿不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