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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海执民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宁波富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宁波三浪环球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三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宁波富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三浪环球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三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三浪润滑元件有限公司,宁波三浪机械部件有限公司,黄德贤,黄挺,黄梅兰,干雪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海执民字第136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富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建军。被执行人:宁波三浪环球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三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德贤。被执行人:宁波市三浪润滑元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德贤。被执行人:宁波三浪机械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德贤。被执行人:黄挺。被执行人:黄梅兰。被执行人:干雪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海商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金额2843764.96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020.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申请执行费30837.6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为此,本院依法委托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干雪燕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都市森林31幢9××号的房产进行公开拍卖。2015年7月1日,竞买人黄之涌在拍卖中以最高价6100000元竞得该处房产,且已支付全部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都市森林31幢9××号的房产【房权证号:甬房权证鄞州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甬鄞国用(2010)第99-29531号】归买受人黄之涌(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二、买受人黄之涌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郑 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