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申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李有与被申请人李利姣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申字第1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有。委托代理人陈顺喜。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利姣。再审申请人李有因与被申请人李利姣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3)文高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有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未能将李小红生前有关债务情况讲清楚,法院就应该依职权去查明,一、二审判决错误。2、一审判决认为李小红生前欠有债务,已由卖房款进行了清偿,事实是我所卖的房屋所有权是我自己的,不是李利姣父亲的,李利姣理应偿还借款60000元。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李利姣偿还借款,并由李得姣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李小红生前治病欠有债务,李有将李小红生前居住的房子出卖后,偿还了李小红生前治病所欠债务。李有主张其替李小红借有外债60000元,未提供相关证据,其申请本案再审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家忠审判员 黄慧君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丽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