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韩同春与程洪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同春,程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韩同春,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程洪军,哈尔滨铁路局阿城车站,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同春与被执行人程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程洪军的住房公积金,现已经履行完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民四商初字第2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强审判员 李相伟审判员 王洪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春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