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国祝与被执行人刘红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力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祝,刘红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312号申请执行人孙国祝,男性,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榆树市清华帝景********室,证件号220121197303251377。被执行人刘红岩,地址榆树市于家镇一统村*组。申请执行人孙国祝与被执行人刘红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力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2)榆民初字第371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国祝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无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2012)榆民初字第37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民代理审判员 张 湛代理审判员 佟 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久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