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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执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仙梅与上海臻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仙梅,上海臻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虹执字第952号申请执行人王仙梅,女,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被执行人上海臻鹏投资管理有限公��,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朱伟伟。申请人王仙梅与被申请人上海臻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的虹劳人仲(2015)办字第6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仙梅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臻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资差额13,344.83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臻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表示暂无能力支付全部款项,愿分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应支付九位员工工资差额,现九位员工已分别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上海臻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登记信息。本院未能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已先行缴纳五万元,余款在2015年7月31之前一次性付清。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未能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本案难以一次性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怠于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的虹劳人仲(2015)办字第64号裁决书除已履行部分外余款所产生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吉旺晟审 判 员  丁 洁代理审判员  陈孝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史晓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