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民终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朱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终字第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陶支公司。负责人:王松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孔令浩,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邓胜利,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杰,农民。委托代理人:孔祥林,山东陶城律师事务所。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陶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孙富柱审 判 员 刘化忠代理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静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