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舒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910号原告舒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舒某负担。审判员董劲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唐宛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