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344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广西博白县人,住博白县,身份证号码:×××5662。被告阮某,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6159。原告张某诉被告阮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阮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到廉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深,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原、被告因性格爱好、习惯差异和工作原因导致感情生活长期无法交流,未能建立深厚���妻感情,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认为:原告虽然与被告结婚两年,但因缺乏婚前了解,婚后无法建立夫妻感情,难以继续共同生活而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张某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均有原件):1、证明书,证明原告张某诉阮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的(2014)湛廉法民二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7月30日生效;2、居民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3、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告户籍信息;4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阮某没有答辩。被告阮某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经过开庭审理,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原件,经与原件核对无异。本院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尚未生育子女。没有购置夫妻共同财产,亦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均为再婚,婚后由于双方性格、没有共同语言,双方极少在一起生活,无法培养夫妻感情。原告因夫妻感情不和,曾于2014年向本院起诉离婚,经本院(2014)湛廉法民二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的关系仍得不到改善,夫妻仍互不来往,互不履行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再次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后,自愿登记结婚,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由于均为再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双方极少在一起生活,互不履行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无法培养夫妻感情,特别是原告2014年向本院起诉请求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的关系仍得不到改善,双方仍互不来往、互不履行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的规定,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不出庭核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所举证据,由于没有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予以缺席裁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阮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 忠审 判 员 陈 勇人民陪审员 宋维钦二0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龙小洁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