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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堡执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弓毅锋与宋维军、宋小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堡执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弓毅锋,男,汉族。被执行人宋维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宋小强,男,汉族。弓毅锋与宋维军、宋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吴堡民初字第000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宋维军于2015年2月9日之前一次性清偿申请人弓毅锋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其利息,该利息从2014年2月15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宋小强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宋维军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二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按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故申请人弓毅锋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于2015年3月12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弓毅锋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执行费800元,本院予以免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5)吴堡民初字第000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维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