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寿执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建明与单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明,单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寿执字第1567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明被执行人:单磊申请执行人王建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单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3日作出的(2009)寿田商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建明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9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银行、房管局及车管所,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9)寿田商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崔广华执行员  杨欣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洪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