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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2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刘柏树与赵俊平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21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俊平,男,1981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内蒙古丰镇市南城区朔州夭南队17(1)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柏树,男,1968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张村乡小八里庄村**号。上诉人赵俊平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献县人民法院(2014)献民初字第2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经本院合法传唤,上诉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601,减半收取1305.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希荣审判员  马秀奎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金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