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2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刘柏树与赵俊平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21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俊平,男,1981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内蒙古丰镇市南城区朔州夭南队17(1)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柏树,男,1968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张村乡小八里庄村**号。上诉人赵俊平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献县人民法院(2014)献民初字第2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经本院合法传唤,上诉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601,减半收取1305.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希荣审判员 马秀奎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金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