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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628号原告:毛某某,女,回族。被告:孙某某,男,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以与被告孙某某已协商和好为由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