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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堡执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贾富华与任平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堡执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贾富华,男,汉族。被执行人任平,男,汉族。贾富华与任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2014)吴堡民初字第004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任平于2015年2月25日之前清偿贾富华担保款人民币25000元及利息;于2015年4月25日之前清偿贾富华担保款人民币25000元及利息;于2015年6月25日之前清偿贾富华担保款人民币25000元及利息;于2015年8月25日之前清偿贾富华担保款人民币25000元及利息。共计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随本清(利息从2014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10‰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如任平不能按上述约定期限偿还担保款,贾富华可申请一次性执行全部担保款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10‰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申请费1150元,共计2390元,由任平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主动按期限履行义务,故权利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贾富华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执行费1400元,本院予以免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4)吴堡民初字第004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维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