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行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岳建明诉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工伤认定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见明,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山城建设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洛龙行初字第50号原告:岳见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书伟,男,汉族、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被告: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张玉琪,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天娃、男、汉族、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委托代理人:薛红、女、汉族、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河南山城建设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记武,男,该公司项目负责人。原告岳建明诉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工伤认定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5年5月6日受理,于2015年7月1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岳建明和第三人就工伤赔偿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岳建明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市人社局的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岳建明撤回对市人社局的诉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建明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岳建明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洪璞审 判 员 :冯卫娜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 杨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