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执字第005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育林、朱靖、徐传文、方勇、繁昌县平安道路清障施救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程育林,朱靖,徐传文,方勇,繁昌县平安道路清障施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5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机构代码:75488562-6。法定代表人:施迎东。被执行人:程育林,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朱靖,女,1967年12月27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徐传文,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方勇,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繁昌县平安道路清障施救有限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县,机构代码:55631151-7。法定代表人:凌世春。本院在执行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程育林、朱靖、徐传文、方勇、繁昌县平安道路清障施救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程育林、朱靖、徐传文、方勇、繁昌县平安道路清障施救有限公司财产举证及本院财产调查等,查明被执行人程育林、朱靖、徐传文、方勇、繁昌县平安道路清障施救有限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全灿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忠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