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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0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左某某与王某某、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某某,王某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742号申请执行人左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范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左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2015)横民初字第00394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范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左某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25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王某某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执行人王某某、范某某负担。2015年7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93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为横山县樊河煤矿三号矿职工,在横山县樊河煤矿三号矿有工资收入,于2015年7月9日依法轮候扣留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横山县樊河煤矿三号矿有工资收入每月3000元,至扣足案款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谢加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