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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2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谢云辉与马保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629号原告谢云辉。被告马保贞。原告谢云辉与被告马保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查证,现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且原告未提交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故无法确定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条件,本院依法不应受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云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谢云辉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法院。审判员  姚庆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曲鸿儒 微信公众号“”